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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舍管理

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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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、学习、休息的重要场所,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。本规定是建立在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需要上,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,符合和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。本学生都必须遵守。学授权综合处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宣传、贯彻、执行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的要求,在宿舍内对学生有教育、管理、服务权,学生住宿调配权,学生违纪处理权,宿舍物业管理权。

第三条   学生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各专业为主,各专业要配合管理部门处理突发事件,做好敏感时期的稳定工作。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。


第二章   住宿管理

第四条  凡我在籍全日制学生,按学规定必须住宿。新生在入学时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,交纳住宿费,备品费及设施押金,填写住宿登记表,办理住宿证。

第五条  新生须按分配的寝室对号入住,不得私自占用、调换床位。

第六条  新生因休学、退学、转学等情况需中途退学者,必须持相关证明,在离校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;学生毕业时应在规定时间内,将宿舍钥匙及设施物品清点完毕后由学校统一检查验收,室内物品及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按价赔偿,责任不清者由全室成员共同承担。

第七条  寒暑假期间,未经批准同意,学生不准滞留在宿舍

第八条  因新生入学、学调整、屋舍维修等原因需要学生进行搬移时,学生应主动服从并配合安排调动。


第三章   安全管理

第九条   学生宿舍按楼设门卫值班室,实行安全值班。门卫负责看管宿舍楼大门、开关宿舍大门,负责防火防盗、来访登记,禁止小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,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保卫科报告。

第十条  严格会客制度。来访客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留证登记后方可会客,会客时不准影响同学休息和学习。在8:00—18:00之间不准会客,禁止进入异性宿舍。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(包括亲友、校内外同学、朋友等),学生亲友来校探望,原则上一律到社会上的宾馆、招待所住宿。

第十一条  老师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宿舍,应先征得管理员和门卫同意,并由其陪同。

第十二条  遵守消防治安等各项规定,不得随便使用及破坏设在宿舍楼的消防设施。禁止在宿舍楼焚烧东西;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、煤油灯、酒精炉、液化炉等明火用具;禁止使用煤气罐;禁止违章用电;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、电饭煲、电炒锅、电热壶、电暖气、电吹风、电热毯等电器;严禁在宿舍区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腐蚀性、有毒物品;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;严禁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、私自联网窜线等;禁止偷接公共区电源。

第十三条  学生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、水电,保管好钥匙,贵重物品、现金等应由学生本人妥善存放,现金最好存入银行。

第十四条禁止在宿舍喝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;禁止在楼内外摔酒瓶、抛洒脏水及杂物;禁止在宿舍内藏留管制刀具、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机械器具等。违者没收并交保卫科处理。

第十五条  禁止用哑铃、家具、石块等压住衣物在窗口晾晒。

第十六条  严禁爬窗进出学生宿舍,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负责。

第十七条  发生水灾、火灾时,管理员及学生应及时报告,并采取自救措施;发生案件要敢于斗争,及时报告,保护现场,配合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 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楼,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,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,经查验无问题后才可带出。

第十九条  学生宿舍实行查寝制度,工作人员及老师应佩带工作证(牌)进行查寝,学生应接受查寝人员的检查和询问,礼貌回答问题。加强治安保卫工作。实行打防结合,以预防为主。及时抓住并消除治安案件及事故隐患。


第四章    秩序管理

第二十条  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:早530开大门,晚22:00关大门,22:30停供寝室照明电。非特殊情况禁止出入,如有特殊必须出示有效证件(学生证、住宿证),并向门卫说明情况,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。严禁夜不归宿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内打球、跳舞。不准大声喧哗、吹拉弹唱、打扑克,以免影响他人休息,寝室内严禁打麻将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宿舍区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,不得将自行车、摩托车停放在宿舍楼内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未经允许不准在宿舍区经商、摆摊、出租和招引商贩进楼等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禁止在宿舍张贴各类海报、广告、启事和其它未经学校允许的粘贴物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在学生宿舍内禁止:

(一)观看、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(书刊、光盘、反动和黄色网站)。

(二)吸毒、贩毒。

(三)盗窃或抢劫他人及公共财物,敲诈勒索。

(四)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。

(五)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学生宿舍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。值日生每日两次打扫好寝室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,不得放在楼道内。学生宿舍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。学及管理人员每月进行卫生检查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寝室内标准:床上卧具叠放整齐;床下物品干净整洁;门窗玻璃干净,室内无蜘蛛网,窗台无尘土;地面干净无杂物;室内备品整洁,摆放符合规范;室内空气新鲜,无异味。

个人床铺标准:被褥、毛毯等床上用品要叠放整齐,物放有序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果皮纸屑,不乱倒剩饭剩菜,不乱扔烟蒂、饮料瓶和包装袋等杂物,便后自觉冲水,不往厕所丢杂物,保持卫生整洁。

第二十九条  禁止在墙上涂写、刻画、踢脚印及泼污弄脏墙面。

第三十条  不准在宿舍楼养狗、猫等各种宠物。

第三十一条  禁止破坏绿化、折花、践踏草坪。禁止破坏宿舍、校园内字画、门牌、标示板、宣传栏(牌)等。


第五章    公共物品管理

第三十二条  爱护房屋、家俱等公物。对学生宿舍设施设备采取建卡登记制度。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。学生调换宿舍或退宿时,由管理人员查验房间后,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学生宿舍楼编号、宿舍门牌、宿舍楼号、宿舍楼公共场所的标识及层号由宿舍管理部门制作并管理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学生入住宿舍时,门锁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配备,每人一把钥匙。门锁损坏时,如学生自己购买,必须将一把钥匙交管理员。如学生擅自更换门锁,并不通知管理员,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门窗、玻璃、柜、床、桌、凳、电话等损坏应及时到管理员处登记,属缴费维修的应先缴费,然后由学负责维修。无责任人时,修复费用由全室学生共同承担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未经管理部门同意,学生不得将房间内家俱搬出楼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;不得将统一配备的教室设备搬入学生宿舍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学生宿舍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寝具,学生不得改装、拆卸、挪动。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、油漆、刀具、涂改液、墨、胶水等致使寝具、墙面破坏,应保持门窗、家俱、墙壁的整洁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在夏秋季节,为驱蚊点燃蚊香,必须有绝对的安全措施,严禁直接放置在寝具及地板上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学生宿舍要节约用电,安全用电,做到离室断电,防止超负荷用电造成跳闸及引起火灾等事故。节约用水,随手关闭水龙头,禁止长流水漂洗衣服等。禁止破坏供水供电设施,属故意破坏水电设备的照价赔偿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

第六章    电器、电讯管理

第四十条  学生宿舍内计算机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不得影响同寝人员的休息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,严禁制作、使用、复制、传播含有反动、黄色淫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文件和程序,严禁创作和使用计算机病毒和使用计算机病毒、黑客程序等,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如有违反者,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宿舍中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及以学习为目的的操作,不能用于迷信、赌博。如有发现,初犯者批评教育并停止使用1个月,屡犯者取消在宿舍内放置计算机的资格。

第四十一条  学生不得私自拆装、乱接和调换房间的电话,不得拔打骚扰电话,严禁无故拔打“119”、“110”、“120”等特殊服务电话及校内值班电话。

第四十二条  建立宿舍检查评比制度,坚持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。学校和宿舍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一次,并公布检查结果,作为评选文明大学生、优秀寝室的重要条件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每学年表彰一批优秀寝室、宿舍管理先进个人,同时评出一批最差寝室和最差床铺。对最差寝室人员,给予通报批评,不享受本学年任何优惠政策,不参加本学年任何评优活动(各种比赛除外)。


第七章    附则

第四十四条  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,按《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相关条款处理。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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